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280號聲請人 曹昌文 即財團法人 曹永和 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曹永和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曹永和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曹永和文教基金會章程第一條、第五條至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於民國108年12月6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正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業據提出相對人之變更後之捐助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相對人108年12月6日之第7屆
108年度第3次董議記錄、教育部109年2月6日臺教社㈢字第1080187031號函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在卷足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條、第5條至第14條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2條及第4條分別係就業務範圍及設址之條文為修正,第15條及第16條則係關於捐助章程修訂日期與法令依據之修正及捐助章程許可程序與施行時點之增訂,上開條文核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說明,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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