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9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葉芳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白淑金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所提出票號SY0000000之支票,其票載之受款人為 黃淑靜 ,而非聲請人,聲請人提出上開支票請求給付票款,應以受款人為聲請人,而聲請人亦未提出背書轉讓之證明文件,依形式上難認聲請人為受款人,顯非權利人之聲請,因之,聲請顯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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