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21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曉帥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54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曉帥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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