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士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士豪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附件附表編號3至7之罪名欄應分別更正為「侵入住宅竊盜罪」、「侵入住宅竊盜罪」、「侵入住宅竊盜罪」、「共同犯侵入住宅竊盜罪」、「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附件附表編號3至9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合併更正為「苗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4827號、第5140號、第5172號,106年度偵字第312號、第765號、第814號、第1169號、第1530號,106年度偵緝字第26號、第27號、第28號、第29號、第30號」外,其餘詳如附件所載。
二、查受刑人前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犯行類型、次數、時間間隔及侵犯法益等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