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184號聲請人 鮑能巧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陳悅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0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50│├──┼───────────────┼───────┼──┼──┤│000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115│├──┼───────────────┼───────┼──┼──┤│000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6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