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21號債務人 張奕樑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復為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陳明債務人自105年10月起迄今所有任職之公司名稱(餐廳名稱)、工作地點(餐廳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自105年10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財產查詢清單上所示之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含所有公同共有人之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並說明該不動產係繼承自何人?其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大陸開戶之存款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
5年10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說明債務人赴大陸工作前之聲請前2年內是否一直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該房屋為何人所有,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5.說明債務人自何時起居住於大陸?於大陸之住所地為何?與何人同住、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說明每月家用1,50
0元之計算方式。
6.說明債務人自105年10月起迄今是否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8.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9.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含父母、所有兄弟姐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10.提出債務人父親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11.提出聲請前2年內所有醫療費支出明細。
12.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確實按照聲請前2年(105年10月
至107年9月)內之實際收支狀況填寫(區分在臺灣及大陸不同階段之支出,且應記載總額),並按上開補正事項修正後,重新提出。
13.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4.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
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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