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0號原告 李青霞
張蓓君榮漢 洪大周 麥詠欣 蔣宗霖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趙培皓 律師 劉芝光 律師被告交通部觀光局 雲嘉南 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鄭榮峯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鄭方穎 律師 許婉慧 律師被告精英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雪娥 訴訟代理人 楊明德
許雅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精英服務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等人之訴訟標的金額(按:依原告變更後之聲明計算之,又原告之先位聲明金額高於備位聲明金額,逕以先位聲明金額計算)分別如附表所示,原應各徵收如附表所示「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欄之第一審裁判費,然原告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其裁判費暫免徵收2分之1,是原告於本件訴訟各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欄之金額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范碩真┌────────────────────────┐│附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原應徵收第│應繳第一││││(以先位聲明│一審裁判費│審裁判費││││計算)│││├──┼───┼──────┼─────┼────┤│1│李青霞│275,936│2,980│1,490│├──┼───┼──────┼─────┼────┤│2│張蓓君│171,012│1,880│940│├──┼───┼──────┼─────┼────┤│3│念榮漢│190,143│2,100│1,050│├──┼───┼──────┼─────┼────┤│4│洪大周│51,732│1,000│500│├──┼───┼──────┼─────┼────┤│5│麥詠欣│128,478│1,330│665│├──┼───┼──────┼─────┼────┤│6│蔣宗霖│131,367│1,440│720│├──┴───┴──────┴─────┴────┤│備註:依原告民事訴之聲明變更暨準備狀,原告麥詠欣││附表一先位請求之金額記載122,178元,惟經將││四個項目合計應為128,478元,爰以此數額計算││訴訟標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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