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47號聲請人 曾定宸 即遇東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曾定宸(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遇東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遇東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遇東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一人法人股東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且經徵得曾定宸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曾定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聲明書、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遇東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帳冊明細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401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吳華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