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75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1572號、第26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被害人 簡美淑 、甲
○○匯款入被告在華南銀行帳戶的金額分別是新台幣(下同
)28028元、29989元。
二、爰審酌被告提供帳戶幫助他人從事詐財行為,增加被害人尋
求救濟困難,助長詐欺犯罪氣焰,危害財產交易安全、擾亂
金融秩序,被害人計丙○○、甲○○、簡美淑3人,以及被
告坦承提供帳戶的態度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
339條第1項、第55條、第3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陳淑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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