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1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簡字第1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基簡字第140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7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刑之酌科:本院審酌被告不思正當工作以換取財物,妄想以竊盜方式不勞而獲,觀念殊不足取,亟待矯治;本次行竊應係因施用毒品海洛因所致,兼衡量被告竊盜行為對被害人財產法益所造成之侵害,尚未竊得財物,併慮其犯罪目的、犯罪手法、所得利益以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錄:論罪法條】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刑法第320條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Ⅲ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6年度偵字第2725號被告甲○○男3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巷85之1號
3樓(現另案在基隆監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95年6月26日,以95年度訴字第2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5年9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猶不知悔改,於96年5月11日上午,因故意服用藥物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日上午11時20分許,趁丙○○位於基隆市○○區○○街○○○巷1之21號住處側門未關之機會,侵入上開住處(侵入住居部分未據告訴),著手搬動丙○○家中浴室之洗衣機,適丙○○聽聞家中狗叫聲,遂返家查看,當場撞見正在搬動洗衣機然尚未得手之甲○○,旋報警處理查獲。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上揭竊盜犯行,辯稱:伊當天上午在家中吃了解海洛因的藥,完全不知道後來發生的事云云。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丙○○、 周建成 (現場查獲警員)證述明確,並有現場照片8張附卷可稽。而本案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對被告為精神鑑定,雖認被告在案發時明顯服用藥物,以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但認被告精神狀態障礙是因自己使用藥物所致,有該院96年11月22日基醫精字第0960009858號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為憑,則被告精神障礙之狀態既係故意自行招致,依刑法第19條第3項之規定,仍非屬不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之竊盜未遂罪嫌。又被告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檢察官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潘健安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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