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154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務人 蔡瑞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參仟陸佰元、違約金伍仟伍佰捌拾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參仟陸佰元、違約金肆仟伍佰貳拾伍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肆仟陸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參仟壹佰伍拾元、違約金陸仟肆佰陸拾壹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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