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641號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 桓萱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被告法定代理人乙○○住桃園縣被告丁○○住桃園縣
唐榮禎 原名 唐榮俊
住桃園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11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零柒萬零柒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桓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桓萱公司)以被告乙○○、丁○○、唐榮禎(即唐榮俊)等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2年4月25日向原告借款三筆(如附表所示),借款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期間自93年2月25日起至98年2月25日止)、95萬元(期間自94年4月12日起至99年4月12日止)、200萬元(期間自92年4月25日起至97年
4月25日止),還款方式為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如附表所示,如逾期一次未付本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清償全部借款及應付之遲延利息,並約定遲延清償時,除依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10%,逾期
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桓萱公司自95年5月2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清償,尚欠本金如附表所示,經原告催討均無效果,依約借款已視為到期,被告桓萱公司應即全部清償完畢,並給付約定之利息、違約金,而其餘被告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負有連帶清償之責;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借據、保證書、約定書、放款歷史交易明細表、放款交易利息明細表、牌告利率變動紀錄表等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桓萱公司以被告乙○○、丁○○、唐榮禎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如附表所示,詎借款期限屆至均未清償,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有借據、保證書、約定書、放款歷史交易明細表、放款交易利息明細表、牌告利率變動紀錄表等為證,被告均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做何聲明或答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桓萱公司向原告借款,僅部分清償,屆期未再清償,依約定其餘欠款均已到期,即負有償還借款之責任。再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乙○○、丁○○、唐榮禎等為被告煌榮公司向原告借款時之連帶保證人,依上開規定,應負連帶償還借款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麗娟附表┌─┬──────┬──────┬──────┬────┬────────┬───────────────────┐│編│借款本金金額│借款日│尚欠本金金額│利率│利息│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號│(新台幣)│││││計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加計20%)│├─┼──────┼──────┼──────┼────┼────────┼───────────────────┤│1│1,000,000元│93年2月25日│591,634元│7.093%│95年5月25日起至│95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2│950,000元│94年4月12日│712,490元│7.143%│95年7月12日起至│95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3│2,000,000元│92年4月25日│766,642元│7.093%│95年5月25日起至│95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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