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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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1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務人 簡春美
馮元欽
一、債務人簡春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43,0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簡春美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馮元欽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