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3507號
原 告 蔡仲渝
被 告 林宇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106年度豐簡附民字第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9日言詞辦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九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