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消債補字第3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羿伶 即 林宴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六人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童淑芬附表:
┌───────────────────────────┐│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正本─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800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受扶養親屬「母親││」、「女兒」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母親、女兒」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受扶養親屬││「母親」、「女兒」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母親、女兒」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12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提出債務人「本人」、「受扶養親屬-母親、女兒」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6年12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6年12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