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010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徐文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4,379元,及自民國99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6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9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及利息百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3,832元,及其中新臺幣120,000元部分,自民國99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9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及利息百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