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人解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23號聲請人 陳木花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社團法人高雄市福州十邑同鄉協進會聲請法人解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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