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再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再簡字第5號
再審原告   謝可穎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黃家蕎 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請再審,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000元,應徵再審裁判
費2,87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未
繳費,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