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4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耿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具保人 林素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素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林素華因被告林耿中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繳納現金後,即予釋放之。
二、查被告傳拘未著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蔡直青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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