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催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催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催字第165號聲請人 干詠龍 (即干家書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干家書之除戶
2、請提出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勿省略)。
3、全體繼承人如已繼承分割,請提出分割協議書;如未分
割,請增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或提出全體繼承人同意由聲請人為聲請之印鑑明文件。
4、請陳報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應檢附干家書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法院家事庭公告函)。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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