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2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2450號聲請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昇龍交通有限公司、丁○○、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昇龍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
二、債務人丁○○、丙○○、甲○○之最新戶籍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