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9年度城小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城小字第192號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張嘉誠
       莊幸輯
被   告  潘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181元,及自民國92年5月26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8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18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蔡一如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