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選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選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佩玲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選偵字第141、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佩玲所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雖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併參酌偵查、審理卷內其他現存之證據,本院認為已足認定被告犯罪,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紀雅惠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