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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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財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清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財管字第22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亦無遺囑執行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清理人。前項選任遺產清理人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甲○○之住所地為「雲林縣虎尾鎮廉使里3鄰廉使1635之3號」,有聲請人提出之除戶謄本在卷可稽,則依上開條文規定,本件選任遺產清理人事件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世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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