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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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86號聲請人 萬維芬 即新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公司解散登記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78條第2項第
1款參照),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