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3302號債權人 何明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高秋桂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債務人應為公司或個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依台端提出之退票理由單,支票發票人為弘罡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二、確認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利率為何?
三、請提出支票號碼WE0000000、WE0000000號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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