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65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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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裁字第6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訴訟程序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裁字第653號聲請人 黃鎮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等2相對人間聲請停止訴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條及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號土地上之建物(門牌號號:臺北市○○區○○○路○○巷○○號)之原始資料因蟲蛀無法恢復,竟遭相對人違法辦理房屋滅失登記,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中,為此聲請停止審理該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16號拆屋還地事件云云。
三、經查,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依法應由訴訟繫屬之法院依職權或依聲請為之,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之上開民事事件並未繫屬於本院,本院對本件自無合法受理權限,爰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江幸垠法官沈應南法官蘇嫊娟法官鄭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蘇婉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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