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0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謹斌 律師被告甲○○
參加人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列被告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九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洪文慧
法官鄧德倩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虹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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