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4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簡字第4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審簡字第41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松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141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陳柏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柏松自民國94年3月11日設立登記起至96年7月1日擅自歇業止,擔任易翔實業有限公司(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1樓,下稱易翔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亦為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陳柏松明知商業負責人應依銷售貨物之實際情況,據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且明知易翔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一所示各營業人,竟仍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自94年4月間某日起至95年12月間某日止,接續以易翔公司名義填製如附表一所示性質上屬於商業會計法所指會計憑證之原始憑證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87張,金額共40,885,435元,交付予附表一所示之15家營業人,並將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易翔公司之銷項憑證,而將此不實事項接續記入帳冊。嗣附表一所示營業人於依營業稅法申報如附表一所示各期營業稅時,持以作為當期之進項憑證以扣抵營業稅,陳柏松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附表一編號一至六所示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營業稅共740,565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起訴書誤載為2,044,282元,因附表一編號七至十五所示營業人均為虛設行號,僅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無用以扣抵稅額之問題,自無幫助逃漏稅之犯行,詳後述)。又陳柏松明知易翔公司並未向附表二各營業人進貨之事實,為避免遭稅捐稽徵機關察覺,竟承前上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之犯意,於同期間,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營業人取得其等所開立如附表二所示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後,充當易翔公司進項憑證,而將此不實事項接續記入帳冊,以應付稅捐機關之查核,亦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業稅稽查之正確性(另易翔公司為虛設行號,自無從認定有逃漏稅捐,是 陳伯松 此部分自無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分別於本院審理及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記帳士 蔡惠貞 於檢察官事務官訊問中陳述無訛,且有附表三證據欄所示之證據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方面:
(一)查被告為本件犯行時,商業會計法第71條及刑法等規定,分別於95年5月24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並施行,然行為人基於單一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侵害同一法益之接續犯,其接續實行之數個舉動,在刑法上既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遇刑法有修正變更時,縱行為起於法律變更前,如行為終了已在法律變更之後,即不生比較新舊法問題,應逕依變更後之法律處斷,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731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本件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記入帳冊及幫助逃漏稅捐等犯行,均為接續犯(詳後述),揆之前開說明,其行為之終了時間既在上開法律修正施行後,自應逕依變更後之規定處斷,而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先與敘明。
(二)再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72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陳柏松為易翔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明知與附表一、二所示之營業人並無實際業務往來,竟分別填製及取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後,將此不實事項記入帳冊,並交付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供該等附表一編號一至六所示營業人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核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三)被告陳柏松為易翔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以易翔公司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作為其他公司行號不實之進項憑證及以其他公司行號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易翔公司不實之進項憑證為目的,被告主觀上顯係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其所犯上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均應依接續犯各論以包括之一罪。
(四)又被告陳柏松以開立附表一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之接續行為中,實行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同時持續將所開立之如附表一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及所取得之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分別充作易翔公司之銷、進項憑證而記入帳冊之行為,上開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分論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臺上字第1880號判決參照),故被告係屬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處斷。公訴意旨認此部分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五)另查易翔公司係虛設行號之公司,此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0年3月3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00001298號函在卷為憑,揆之前開說明,因虛設公司並無實際營業行為,本無課稅之問題,尚難認易翔公司有發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亦難認被告此部分另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併此敘明。
(六)爰審酌被告身為易翔公司之負責人,不思以正當手段經營業務、據實申報營業稅,竟向其他營業人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藉以逃漏稅捐,並提供易翔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其他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以便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危害公司營運與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所為實有不當,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另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自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施行;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16條、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故罪犯如係於減刑條例施行後,始因逃匿而通緝者,即不適用前開減刑條例第5條之規定(最高法院81年度臺非字第6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⒈陳柏松本件犯行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之前,所犯
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條件。
⒉陳柏松於檢察官偵查中,因逃匿無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乃於99年6月30日發布通緝,經警於99年8月26日緝獲到案,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及撤銷通緝書各1份在卷可考。
⒊陳柏松於本院審理中,因逃匿無蹤,本院乃於100年9月
9日發布通緝,經警於100年9月24日緝獲到案,此有本院通緝書及撤銷通緝書各1份在卷可考。
⒋綜上,被告所犯之罪既合於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條件,且
均在減刑條例施行後始遭通緝,揆諸前揭說明,自無減刑條例第5條所定不予減刑規定之適用,故陳柏松前開犯行,應依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減為如
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八)末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係屬結果犯,除犯罪之目的在逃漏稅捐外,並須有逃漏應納稅捐之結果事實,始足構成該條之罪。而同法第43條所規定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當亦應以受幫助之納稅義務人確有犯第41條之事實與結果者,方有幫助逃漏稅捐罪責成立之可言(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21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虛設行號本身原無進銷貨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其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因此均無本身逃漏稅捐情形。而販賣發票於其他虛設行號沖帳,因其他虛設行號亦無課稅問題,故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刑責」,乃意指販售虛開之統一發票予虛設之公司、商號,因該虛設之公司、商號並無營業行為,自無庸繳納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而無逃漏稅捐之問題,故販售虛開統一發票予該等公司或商號之人,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非謂販售虛開之統一發票予有實際營業行為之公司、商號,偽充進項憑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亦不構成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28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附表一編號七至十五所示之營業人均為虛設行號,此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0年3月3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00001298號函暨所檢附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份在卷為憑,揆之前開說明,因該等虛設公司並無實際營業行為,要無逃漏稅捐之情形,是被告虛開統一發票予附表一編號七至十五所示之營業人,亦無幫助逃漏稅捐可言,而不得逕繩以幫助逃漏稅捐之罪責,既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原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為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開論罪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部分有接續犯之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刑事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論罪科刑法條】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銷項去路┌──┬─────┬────┬───────────────┬───────────────┐│編號│公司名稱│統一發票│取得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提出申報扣抵明細││││開立年、├──┬──────┬─────┼──┬──────┬─────┤│││月份│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非虛設行號部分│├──┬─────┬────┬──┬──────┬─────┬──┬──────┬─────┤│一│川霆企業有│95年1月│5│1,086,100│54,305│5│1,086,100│54,305│││限公司│~2月│││││││││├────┼──┼──────┼─────┼──┼──────┼─────┤│││95年3月│4│990,744│49,536│4│990,744│49,536││││~4月│││││││││├────┼──┼──────┼─────┼──┼──────┼─────┤│││95年5月│4│828,675│41,434│4│828,675│41,434││││~6月│││││││││├────┼──┼──────┼─────┼──┼──────┼─────┤│││95年7月│4│1,047,785│52,390│4│1,047,785│52,390││││~8月│││││││├──┼─────┼────┼──┼──────┼─────┼──┼──────┼─────┤│二│岦多威企業│94年7月│6│1,425,400│71,270│6│1,425,400│71,270│││有限公司│~8月│││││││││├────┼──┼──────┼─────┼──┼──────┼─────┤│││94年9月│6│1,458,540│72,928│6│1,458,540│72,928││││~10月│││││││││├────┼──┼──────┼─────┼──┼──────┼─────┤│││94年11月│3│689,200│34,460│3│689,200│34,460││││12~月│││││││││├────┼──┼──────┼─────┼──┼──────┼─────┤│││95年5月│5│1,143,035│57,152│5│1,143,035│57,152││││~6月│││││││││├────┼──┼──────┼─────┼──┼──────┼─────┤│││95年7月│1│57,200│2,860│1│57,200│2,860│││├────┼──┼──────┼─────┼──┼──────┼─────┤│││95年10月│1│95,250│4,763│1│95,250│4,763│├──┼─────┼────┼──┼──────┼─────┼──┼──────┼─────┤│三│星豐益實業│94年9月│3│657,640│32,883│3│657,640│32,883│││有限公司│~10月│││││││├──┼─────┼────┼──┼──────┼─────┼──┼──────┼─────┤│四│多元化廣告│95年4月│5│1,102,934│55,146│5│1,102,934│55,146│││有限公司││││││││├──┼─────┼────┼──┼──────┼─────┼──┼──────┼─────┤│五│亞可食品有│95年11月│4│952,415│47,621│4│952,415│47,621│││限公司│~12月│││││││├──┼─────┼────┼──┼──────┼─────┼──┼──────┼─────┤│六│庚廣實業有│94年9月│4│952,450│47,624│4│952,450│47,624│││限公司│~10月│││││││││├────┼──┼──────┼─────┼──┼──────┼─────┤│││95年9月│6│1,342,865│67,144│6│1,342,865│67,144││││~10月│││││││││├────┼──┼──────┼─────┼──┼──────┼─────┤│││95年11月│6│980,965│49,049│6│980,965│49,049││││~12月│││││││├──┴─────┴────┼──┼──────┼─────┼──┼──────┼─────┤│合計│67│14,811,198│740,565│67│14,811,198│740,565│├─────────────┴──┴──────┴─────┴──┴──────┴─────┤│虛設行號部分│├──┬─────┬────┬──┬──────┬─────┬──┬──────┬─────┤│七│翌仲實業有│95年1月│6│1,193,000│59,650│6│1,193,000│59,650│││限公司│~2月│││││││├──┼─────┼────┼──┼──────┼─────┼──┼──────┼─────┤│八│津玉豐企業│95年3月│4│895,286│44,764│4│895,286│44,764│││有限公司│~4月│││││││││├────┼──┼──────┼─────┼──┼──────┼─────┤│││95年5月│2│476,280│23,814│2│476,280│23,814││││~6月│││││││││├────┼──┼──────┼─────┼──┼──────┼─────┤│││95年7月│6│1,228,650│61,434│6│1,228,650│61,434││││~8月│││││││││├────┼──┼──────┼─────┼──┼──────┼─────┤│││95年9月│4│904,880│45,244│4│904,880│45,244││││~10月│││││││├──┼─────┼────┼──┼──────┼─────┼──┼──────┼─────┤│九│昌淞有限公│94年11月│6│1,371,200│68,560│6│1,371,200│68,560│││司│~12月│││││││││├────┼──┼──────┼─────┼──┼──────┼─────┤│││95年1月│4│942,867│47,143│4│942,867│47,143││││~2月│││││││├──┼─────┼────┼──┼──────┼─────┼──┼──────┼─────┤│十│滋品食品有│94年7月│8│1,803,600│90,180│8│1,803,600│90,180│││限公司│~8月│││││││││├────┼──┼──────┼─────┼──┼──────┼─────┤│││94年11月│5│1,049,700│52,485│5│1,049,700│52,485││││~12月│││││││││├────┼──┼──────┼─────┼──┼──────┼─────┤│││95年1月│4│843,761│42,189│4│843,761│42,189││││~2月│││││││├──┼─────┼────┼──┼──────┼─────┼──┼──────┼─────┤│十一│勝祐有限公│94年4月│6│1,622,240│81,113│6│1,622,240│81,113│││司├────┼──┼──────┼─────┼──┼──────┼─────┤│││95年9月│8│1,619,050│80,953│8│1,619,050│80,953││││~10月│││││││││├────┼──┼──────┼─────┼──┼──────┼─────┤│││95年11月│13│2,571,470│128,574│13│2,571,470│128,574││││~12月│││││││├──┼─────┼────┼──┼──────┼─────┼──┼──────┼─────┤│十二│若士達企業│95年3月│5│1,038,181│51,909│5│1,038,181│51,909│││有限公司│4~月│││││││││├────┼──┼──────┼─────┼──┼──────┼─────┤│││95年5月│2│428,650│21,433│2│428,650│21,433│││├────┼──┼──────┼─────┼──┼──────┼─────┤│││95年7月│7│1,638,160│81,909│7│1,638,160│81,909││││~8月│││││││││├────┼──┼──────┼─────┼──┼──────┼─────┤│││95年9月│10│1,714,290│85,715│10│1,714,290│85,715││││~10月│││││││├──┼─────┼────┼──┼──────┼─────┼──┼──────┼─────┤│十三│沅將鋼鐵工│94年5月│7│1,546,000│77,300│7│1,546,000│77,300│││程有限公司│~6月│││││││├──┼─────┼────┼──┼──────┼─────┼──┼──────┼─────┤│十四│東逸盛實業│94年5月│6│1,538,000│76,900│6│1,538,000│76,900│││有限公司│~6月│││││││├──┼─────┼────┼──┼──────┼─────┼──┼──────┼─────┤│十五│頡鶴有限公│95年1月│3│706,000│35,300│3│706,000│35,300│││司│~2月│││││││││├────┼──┼──────┼─────┼──┼──────┼─────┤│││95年3月│4│942,972│47,148│4│942,972│47,148││││~4月│││││││├──┴─────┴────┼──┼──────┼─────┼──┼──────┼─────┤│合計│120│26,074,237│1,303,717│120│26,074,237│1,303,717│└─────────────┴──┴──────┴─────┴──┴──────┴─────┘附表二:進項來源┌──┬──────┬────┬───────────────────────────┐│編號│申報日期│統一發票│進項公司││││所屬年、├───────────┬──┬──────┬─────┤│││月份│公司名稱│發票│銷售額│申報扣抵之││││││張數│(新臺幣)元│營業稅稅額││││││││(新臺幣)││││││││元│├──┼──────┼────┼───────────┼──┼──────┼─────┤│一│94年5月16日│94年4月│東逸盛公司│6│1,704,950│85,248│├──┼──────┼────┼───────────┼──┼──────┼─────┤│二│94年7月15日│94年5月│迪崴實業有限公司(下稱│6│1,687,600│84,380││││至6月│迪崴公司)│││││││├───────────┼──┼──────┼─────┤││││勝祐公司│6│1,699,000│84,950│├──┼──────┼────┼───────────┼──┼──────┼─────┤│三│94年9月15日│94年7月│翌仲公司│7│1,601,160│80,056││││至8月├───────────┼──┼──────┼─────┤││││迪崴公司│5│1,243,000│62,150│├──┼──────┼────┼───────────┼──┼──────┼─────┤│四│94年11月15日│94年9月│義發有限公司(下稱義發│5│981,100│49,055││││至10月│公司)│││││││├───────────┼──┼──────┼─────┤││││津玉豐公司│5│1,095,349│54,768││││├───────────┼──┼──────┼─────┤││││納卡新實業有限公司(下│4│935,300│46,766│││││稱納卡新公司)││││├──┼──────┼────┼───────────┼──┼──────┼─────┤│五│95年1月16日│94年11月│沅將公司│4│933,448│46,672││││至12月├───────────┼──┼──────┼─────┤││││義發公司│6│1,362,000│68,100││││├───────────┼──┼──────┼─────┤││││十馥企業有限公司(下稱│4│1,009,562│50,478│││││十馥公司)││││├──┼──────┼────┼───────────┼──┼──────┼─────┤│六│95年3月15日│95年1月│沅將公司│4│962,010│48,100││││至2月├───────────┼──┼──────┼─────┤││││十馥公司│4│961,961│48,099││││├───────────┼──┼──────┼─────┤││││喬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4│858,000│42,900│││││下稱喬帝公司)│││││││├───────────┼──┼──────┼─────┤││││迪崴公司│4│811,000│40,550││││├───────────┼──┼──────┼─────┤││││尚元納有限公司(下稱尚│4│896,095│44,805│││││元納公司)││││├──┼──────┼────┼───────────┼──┼──────┼─────┤│七│95年5月15日│95年3月│沅將公司│4│876,381│43,819││││至4月├───────────┼──┼──────┼─────┤││││義發公司│4│980,990│49,050││││├───────────┼──┼──────┼─────┤││││喬帝公司│6│1,261,990│63,100││││├───────────┼──┼──────┼─────┤││││迪崴公司│3│732,923│36,647││││├───────────┼──┼──────┼─────┤││││尚元納公司│5│1,085,952│54,298│├──┼──────┼────┼───────────┼──┼──────┼─────┤│八│95年7月17日│95年5月│沅將公司│3│600,500│30,026││││至6月├───────────┼──┼──────┼─────┤││││滋品公司│2│484,800│24,240││││├───────────┼──┼──────┼─────┤││││頡鶴公司│2│333,950│16,698││││├───────────┼──┼──────┼─────┤││││昌淞公司│4│857,150│42,858││││├───────────┼──┼──────┼─────┤││││迪崴公司│3│619,140│30,957│├──┼──────┼────┼───────────┼──┼──────┼─────┤│九│95年9月15日│95年7月│沅將公司│1│85,720│4,286││││至8月├───────────┼──┼──────┼─────┤││││頡鶴公司│7│1,629,015│81,451││││├───────────┼──┼──────┼─────┤││││昌淞公司│6│1,381,210│69,062││││├───────────┼──┼──────┼─────┤││││迪崴公司│4│819,240│40,963│├──┼──────┼────┼───────────┼──┼──────┼─────┤│十│95年11月15日│95年9月│翌仲公司│7│1,714,320│85,716││││至10月├───────────┼──┼──────┼─────┤││││洛邦尼有限公司(下稱洛│9│1,819,085│90,956│││││邦尼公司)│││││││├───────────┼──┼──────┼─────┤││││頡鶴公司│4│798,410│39,921││││├───────────┼──┼──────┼─────┤││││迪崴公司│5│1,286,010│64,301││││├───────────┼──┼──────┼─────┤││││納卡新公司│6│1,524,390│76,220│├──┼──────┼────┼───────────┼──┼──────┼─────┤│十一│96年1月15日│95年11月│喬帝公司│3│762,000│38,101││││至12月├───────────┼──┼──────┼─────┤││││洛邦尼公司│5│952,500│47,625││││├───────────┼──┼──────┼─────┤││││頡鶴公司│5│952,395│47,620││││├───────────┼──┼──────┼─────┤││││若士達公司│2│428,640│21,432│├──┴──────┴────┴───────────┼──┼──────┼─────┤│合計│178│40,728,246│2,036,424│└──────────────────────────┴──┴──────┴─────┘附表三:
┌──┬────────────────────────────────────┐│編號│證據││││├──┼────────────────────────────────────┤│1.│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12月8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80030398號函│├──┼────────────────────────────────────┤│2.│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8年5月11日北區國稅桃縣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①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涉嫌虛設行號簽報單│││②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東逸盛實業有限公司)│││③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存查請示單(內含桃園縣分局選案查核名冊│││—進項異常案件)│││④營業稅稅籍查詢資料查詢作業(異動日期:94年3月18日)│││⑤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4年3月24日北區國稅桃縣三字第00000000│││03號函│││⑥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⑦桃園縣政府94年3月18日府商登字第0940505336號函,暨檢附之│││⒈委託書│││⒉桃園縣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⒊桃園縣政府工務局使用執照│││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⒌94年桃園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繳款書│││⑧經濟部94年3月11日經授中字第09431795990號函│││⑨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94.3.11經授中字第09431795990號│││⑩易翔實業有限公司章程│││⑪易翔實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⑫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代理營業人辦理集中購買案件申請書及回復表│││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申請統一發票集中購買營業人資料表│││⑭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⑮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異動日期:96年7月1日)│││⑯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6年8月30日北區國稅桃縣三字第00000000│││95號函暨臺灣省營利事業統一發證(擅自歇業)調查表│││⑰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異動日期:97年9月10日)│├──┼────────────────────────────────────┤│5.│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課稅資料調查表(受訪人:蔡惠貞會計師)│├──┼────────────────────────────────────┤│6.│統一發票管制檔建檔│├──┼────────────────────────────────────┤│7.│營業稅媒體申報聯繫事項維護作業│├──┼────────────────────────────────────┤│8.│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9.│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10│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沅將公司、翌仲公司、津玉豐公司、勝│││祐公司、迪崴公司、喬帝公司、滋品公司、川霆公司)│├──┼────────────────────────────────────┤│11│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11月23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80030332號函暨檢附之│││義發公司、多元化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12│審查四科虛設行號專案查核派案管制及查核成果表(十馥公司、若士達公司、興豐│││益公司│├──┼────────────────────────────────────┤│1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8月2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80023682號函暨檢附之│││詰鶴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1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10月23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80026985號函暨檢附之│││喬帝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15│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8月2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80023683號函暨檢附之│││納卡新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16│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11月2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80030334號函暨檢附之│││尚元納公司、洛邦尼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17│★開立部分之銷項去路│││①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②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8│★申報部分之銷項去路│││①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②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9│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8月20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80023681號函暨檢附之│││庚廣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20│退稅主檔查詢作業│├──┼────────────────────────────────────┤│21│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表│├──┼────────────────────────────────────┤│22│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2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0年3月3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00001298號函,暨所│││檢附之│││①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②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2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100年5月16日北區國稅桃縣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進項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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