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9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820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於民國109年3月30日11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4樓,查獲被告羅馬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聲請書誤載為109年)1月14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82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於109年3月30日11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4樓查獲被告時,固扣得被告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驗前淨重0.1001公克),惟嗣後該2包甲基安非他命送交臺北榮民總醫院進行鑑定,經該院取樣0.1001公克鑑定成分後,已無剩餘之甲基安非他命(即驗餘量0公克),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5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則上開扣案物既已因鑑定用罄而不存在,自無從再予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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