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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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簡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丙○○
東豐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七年度交簡字第二五四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