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6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張銘 和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楊海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委託契約書第三、五點約定「砍伐銀合歡獎勵金由政府管理單位發放後....,甲方(即債務人)需於當日匯入到乙方(即債權人)彰化銀行....」、「甲方(即債務人)不能用任何....,在領到補助金當日內直接把乙方(即債權人)應得之金額直接匯入乙方存簿」,故請提出政府管理單位已發放砍伐銀合歡獎勵金予債務人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