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8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隆毓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淑美顏妙珊顏伯璁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萬7,35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萬3,2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77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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