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遭人竊取,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69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6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4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聖騰室內裝修企業有│渣打商銀瑞豐分行│97年7月31日│357,000元│AA三五七00四│││1│限公司││││五││├─┼─────────┼─────────┼───────────┼────────┼────────┼──┤│00│ 張黃金美 │平鎮市農會│97年9月5日│118,800元│FA00三八七五│││2│││││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