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南簡字第248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所謂原告之訴,
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
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
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5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
○○○號土地及同段23554建號建物,收件年期民國89年東資
地字第014070號,89年1月25日登記,本金新臺幣250,000元
之抵押權,其理由略以:前揭抵押權設定,原告已於90年10
月全部清償完畢,但未獲清償證明,然抵押權人鄉城科技興
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爰以該公
司之代表人乙○○為被告,請求塗銷上開抵押權登記云云。
依原告主張之事實及其所提上揭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所載,上揭不動產所設定之前揭抵押權,其抵押權人均為
鄉城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並非本件之被告乙○○,乃原
告以非抵押權人之人為被告,提起本件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
,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揆諸首揭說明,自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