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243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4月28日上午11時1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郭育秀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及被告乙
○○為發票人、被告丙○○為背書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
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為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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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24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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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民國)│票據號碼│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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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5年3月2日│250,000元│95年4月28日│CA0000000│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旗津│
││││││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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