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六四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無線之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無線之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賢慧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四││台│3│台│││台│││││電│期月││中│7│中│9││中│9││7││信│徒│2間│地│偵7│地│訴5│3│地│訴5│9│執5││法│刑││檢│0│院│6││院│6││7││││││1││1│││1││2│├──┼──┼────┼──┼─────┼─┼───┼────┼─┼───┼────┼───┤││有一││台│3│台│││台│││││恐│期年│4│中│7│中│上1││中│上1││7│││徒│至│地│偵7│高│0│36│高│0│36│執5││嚇│刑│4│檢│0│分│訴3││分│訴3││7││││││1│院│1││院│1││2│└──┴──┴────┴──┴─────┴─┴───┴────┴─┴───┴────┴───┘
(受刑人現通緝中)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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