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啓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