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馬簡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
第3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公然侮辱人,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又損壞他人之機車方向燈,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拾貳日,如易科
罰金,以參佰元(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之記載,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
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101號之11)提起上訴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清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