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6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陳益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1,3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益盛於民國111年8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8月10日起至民國118年8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13日止累計163,767元正未給付,其中156,931元為本金;6,536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益盛於民國111年9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9月8日起至民國118年9月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13日止累計158,512元正未給付,其中151,756元為本金;6,456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陳益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7日止累計19,093元正未給付,其中17,291元為消費款;847元為循環利息;95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6,931元

陳益盛

自民國114年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51,756元

陳益盛

自民國114年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7,291元

陳益盛

自民國114年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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