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408號
法定代理人 鄒政下
法定代理人 謝永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基於民法寄託契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
權及保險法第53條票據法第13條規定請求被告為損害賠償
,已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甚詳,且原告並未提出證據以證明
本件被告與訴外人 翁志鵬 間有債務履行地之約定,縱被告債
務不履行之地點為新北市○○區○○路,亦無民事訴訟法第
12條規定之適用。又查:被告之主營業所係在台北市○○區
○○○路1段152號12樓之1,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佐,
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
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就本事件並無管轄權。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