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7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7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790號原告 陳志文 被告 辛桐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判例意旨參照)。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必係對刑事訴訟之被告始得提起,且需以刑事案件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求償權人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請求賠償。另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受理110年度訴字第124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原告陳志文於上開刑事訴訟程序中,乃屬「刑事被告」之身分,而非屬因該犯罪而受有損害之人,揆諸上揭說明,其既為上開刑事案件中之被告,自不得於上開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本件原告陳志文於本院之上開刑事案件審理中具狀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與前揭規定不符,其訴顯非合法,自應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昭筠
法官林建良
法官陳幽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冠云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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