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35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恩喆
范振人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陳士綱律師
謝沂庭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1717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明蒼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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