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7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7041號債權人 何玉紅 債務人 黃宗敏 債務人 黃蕭鳳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宗敏、黃蕭鳳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支票票號0000000號之正確利息起算日(退票日為民國100年10月3日,利息請求不得早於退票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