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三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十七時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鄉○○○街由南向北方向行駛,途經大公十街與大公八街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車輛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於通過上開交岔路口時,貿然加速行駛,且未注意車前狀況,作隨時停車之準備,適有被害人乙○○駕駛車牌號碼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亦沿彰化縣○○鎮○○○街由東向西方向駛至,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左方車應停讓右方車先行之規定,於通過上開交岔路口時貿然前行,二車因此發生擦撞,被害人乙○○人車倒地後,受有第一腰椎壓迫性骨折等傷害,案經被害人乙○○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甲○○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該撤回告訴狀乙件在卷可按,依首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石馨文法官王義閔
法官郭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施嘉玫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