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9號聲請人 王美滿 代理人 羅婉菱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洲時代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