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1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1138號債權人 李詹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郡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洪郡佑(出生年
月日:民國67年11月10日)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