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96號原告 張家銘
陳玟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清淵 被告 詹乾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於債務人為原告時,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以之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902號裁定意旨可參)。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36693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對被告於分配表所分配之新臺幣(下同)4,236,555元之債權額,應減為2,766,555元參與分配等語,有民事起訴狀1紙在卷可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債權人即被告所減少分配之1,470,000元,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