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0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詹佩珺 債務人映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林明勳人債務人 林德森 債務人 林鄭素英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捌拾伍萬玖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