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22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122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曾碧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陸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零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